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?
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兒童遊樂場、民用航空站、停車場所、河道及港埠用地。 學校、社教機關、體育場所、市場、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。上下水道、郵政、電信、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。 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用,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,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,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。保留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,留待各事業機構徵收或購買者。
還地於民!地方政府長期扣留的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,經監察院糾正後,將在四年內完成解編,讓地主可以重新規畫開發,促進土地活化!其中包含新北市的6,329公頃、台中市的2,966公頃,近期各縣市已經掀起一波招標熱潮! 監察院曾於2013年5月通過糾正內政部及地方政府,有關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、40年迄未取得,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,因此同年11月內政部訂定發布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」,預計將於四年內完成全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作業檢討,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,促進土地活化。 |
這波「還地於民」計畫的最大贏家,將是原土地持有人與地方政府。原來只要是公設保留地,持有人只能蓋臨時性建築,被動等待徵收。一旦解編,土地可作更有效利用,像是成為住宅或商業用途,土地價值可能立刻倍增。
※何謂「解編」:都市計畫經常會預編日後可能會用到的公有設施。例如學校、公園、市場或機關保留地。「解編」即是解除公設保留地狀態,讓土地可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等。因土地解編後商業價值浮現,依漲價歸公精神,地方政府可取得一定比率土地作回饋。
根據統計,目前六都中以新北市的6,329公頃最多,其次是台中市的2,966公頃,台北市只有661公頃,影響相對較小。由於地方政府財政困絀,內政部遂在今年10月14日為此訂有補助政府機關,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,近期各縣市已掀起辦理遴選技術顧問公司的招標作業熱潮(申請作業期程至106年止)。
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蓋建物嗎?
答案是可以!! 但是有些法規上要注意
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如下
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(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)除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,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,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築權利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、承租人或使用人依本辦法申請為臨時建築而有使用權利之人。
第四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不得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,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,並以下列建築使用為限:
一、臨時建築權利人之自用住宅。
二、菇寮、花棚、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。
三、小型游泳池、運動設施及其他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。
四、幼稚園、托兒所、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。
五、臨時攤販集中場。
六、停車場、無線電基地臺及其他交通服務設施使用之建築物。
七、其他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得使用之建築物。
前項建築使用細目、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之。
第五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、磚造、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,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。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、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,且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,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。
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,經當地直轄市或縣(市)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,鄰近地區停車需求、都市計畫、都市景觀、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,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。
第六條 臨時建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應與二公尺以上既成巷道相連接。其連接部份之最小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,未連接既成巷道者,應自設通路,其自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:
一、長度在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。
二、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。
三、長度逾二十公尺者為五公尺。
前項自設通路,應以都市計畫道路邊界為起點計算,其土地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。
第七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,申請臨時建築者,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,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。
第八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,應具備申請書,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,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。
第九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施工管理,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,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,並得憑以申請接水接電。
第十一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人,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,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時,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,逾期不拆者,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;其所需僱工拆除費用,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。
以下就有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正在出售
位於大度路洲美快速道路旁的土地,這塊地的地目為公園預定地,也就是俗稱的公共設施保留地,這種地有個特色就是免課徵「土地增值稅」,而且使用範圍廣泛!另一方面也有人作為砂石或大型機具堆放。
前地主之前給人家放廢土,直到前陣子才清除完畢,目前土地平坦好使用!
本土地坪數:1158坪
面積 | 公告現值 | 使用分區 | 坪數 | 現值換算單坪 | 現值總額 |
3613平方公尺 | 24096 | 公園用地 | 1092.93坪 | 79656/坪 | 87058432元 |
217平方公尺 | 24096 | 道路用地 | 65.64坪 | 79656/坪 | 1581661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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